(02) 2314-6871.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
(02) 2831-2321. 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
(02) 2261-6721.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6樓
(03) 339-6100.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
(03) 658-6123.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
(037) 330-083. 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
(04) 2223-2311.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
(04) 834-3171.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
(05) 633-6511.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
(049) 224-2590. 南投市中興略759號
(05) 278-3671. 嘉義市中山路94號
(06) 295-6566. 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
(07) 222-8356.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0樓
(07) 611-0030.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
(08) 755-0611. 屏東市棒球路9號
(02) 2465-2171. 基隆市東信路176號
(03) 925-2001.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
(03) 822-5144. 花蓮市府前路15號
(089) 310-130. 台東市博愛路128號
(06) 927-0105.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48號
(082) 327361-5.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
(02) 8771-1168.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
(04) 2202-1618. 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-1
(07) 335-1278.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
(02) 2633-6650.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7樓
(02) 2521-6555.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
(02) 2632-6939.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
(02) 8995-6888.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
(03) 357-9573. 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6號13、14樓
(03) 515-3103. 新竹市民權路220號11樓
(04) 2375-1335. 台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巷16號
(04) 726-9435.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349號4樓
(05) 537-7607. 雲林縣斗六市公園路73號
(06) 213-4322. 台南市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
(07) 715-2158.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一樓
(08) 736-6626. 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
(03) 834-8516. 花蓮市北濱街101號
(03) 932-0747. 宜蘭市中山路二段261號
得標人繳清尾款,取得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」後,向法院聲請點交;法院收文後,發文給債務人,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。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。
2021/06/16
外行看熱鬧,內行看門道;在法拍屋市場,經常會出現讓人驚嘆的標購結果;對於每天跑投標室的投資客,今天有何熱門案件,會不會大爆泠門,約有幾件案件會出標,大概都能瞭若指掌。
這些手段無非就是要獅子大開口,強索高額不合理搬家費;預防重於治療,如何結合法院強制點交公信力,配合開導債務人接受合理搬家費
早期大樓車位產權,除管理委員會的停車證,地政機關也是獨立產權,它擁有一張權狀,房屋被查封,房子與車位併同拍賣,比較沒有爭議。
不僅買法拍屋有點交問題,其實平常將房子出租,遇到惡房客,不付房租時,您上警察局,管區派出所也是愛莫能助。
標到法拍屋,7天內要繳清尾款,約10至15天即可收到法院核發之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」,收到證書即代表取得所有權。
只要有債務的發生,債權人就可透過法院公權力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,如不動產、動產、股票、銀行存款及上班薪水的1/3
少數的法拍屋地下室屋主因財務問題,被法院查封,拍賣多年都無人應買,形同廢墟閒置不用,而樓上住戶便宜行事竟將其出入口封死,使得地下室看似一灘死水,毫無價值而言
走入法院投標室,參加一件數百萬房子的投標,不論能否得標,就如同洽談一件上百萬元的生意,也許能獲利百萬,亦可能虧損累累,或者未能得標,白忙一場?
所謂代標,意指代理標購法院拍賣房屋或土地,從拍賣資料提供、投標過濾評估、產權過戶到點交房屋,都是「代標公司」服務範圍
第一次寫標單的張太太,巾幗不讓鬚眉,底價狠狠往上加了100多萬,656萬的底價,以775萬標價投入標櫃,張太太是標會老手,很明暸『膽大才有將軍做』的至理名言,寧可少賺一點,不可貪心
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,「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」,即房屋若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,一般俗稱為「凶宅」。凶宅,並不會對房屋本身造成結構性或安全性上效用的減損
「土地」與「房屋」是不同的不動產,理論上本可以各自成為交易的客體;因此,如果出現「土地」與「房屋」不是屬於同一個人所有時,這時候就要探討「房屋」為什麼可以在「土地」上使用?
拍物件雖然是經過執行法院的拍賣程序,但實務上仍然認為,拍賣是以執行債務人為出賣人,拍定人為買受人,概念上是屬於私法上「買賣契約」的一種。簡單來說,拍定人向執行債務人經由執行法院投標購買法拍物件